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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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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海南省潮商经济促进会,英文译名为:Chaoshan Economical Promotion Association Hainan Province简称(CEPAHP)。

第二条   本会经海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由在琼经商及相关行业的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籍贯企业及各界潮籍人士自愿组成的。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组织相关会展和交流活动,提供商务咨询、业务培训、出版会刊,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事宜;海南省潮商经济促进会宗旨:联谊、合作、创新、发展。为促进海南科学发展发挥积极作用,为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海南省商务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海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点:海南省海口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立足海南,全面推进潮商事业发展,热心海南公益慈善事业。

(二)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加强会员法规意识,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提供经济信息服务,组织经济协作和交流。

(四)加强沟通,互联,共谋发展,拓宽经济。

(五)不定期组织各种专业报告会,为会员提供经济信息、企业管理知识及有关经济法规服务。

(六)弘扬潮汕文化。

(七)与时俱进,参与全国、全世界潮人商团活动,拓宽视野,扩大经济合作和交流,促进海南经济发展。

(八)为会员提供宣传、推广和信息、产品发布的交流平台。

(九)利用潮商优势、资源互补,积极开展经营活动,并提供一部分经营活动所得利润解决经费问题。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为团体会员和个人,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四)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五)在琼潮籍企业、个体工商及社会各界潮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爱国、爱党、讲诚信。

(三)会员由两位副会长以上领导推荐。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具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履行退会程序)。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

连续三次无故没有参加会务活动,将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

(一)会员大会。

(二)理事会议。

(三)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由会员推选产生,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必要时,先由理事会议提出修订稿)。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

(三)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通过本会决定的工作任务。

(六)审议通过会费收费办法和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均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并将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向全体成员公告。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纳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诚信守法,在潮人商界和本团体行业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良好的口碑。

(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责任心强,能为本会工作尽责尽力。

(八)有无私奉献精神,在本会有困难的时候,能带头和发动会员作出贡献。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监事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秘书长由本会理事会聘任。会长任职一届期满的,离任后为永远名誉会长;会长任职二届期满的,离任后为永远荣誉会长;监事长任职一届期满的,离任后为名誉会长。

第二十八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根据国家社会团体有关规定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会长办公会议、常务理事会议或理事会议。

(二)检查、督促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常务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查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主持处理本会日常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主持制定本会各项管理制度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协助会长处理日常工作的重要问题。

(七)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本会由理事会聘请若干高级顾问、顾问、名誉会长,顾问不享受本会工资福利待遇。顾问不受籍贯限制,非潮籍人士也可被聘请为顾问。

第三十二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本会设监事会,由本会3名以上会员组成(必须是单数),设监事长1名,监事会组成人员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本会负责人的近亲属或直系亲属,理事、常务理事、财务人员不得在监事会任职)。

(二)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的程序进行。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

(二)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三)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于职守,履行职责。

(四) 监事会成员不得从本会获取报酬。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及会员所在企业单位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经费使用

(一)宣传、广告费(包括会刊、网站的运营费用)。

(二)开展商会各项工作活动经费。

(三)商会办公费。

(四)业务往来接待费。

(五)聘用人员工资、福利等费。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的支出。

(七)其它经理事会决定的合法开支项目。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4年12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